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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键通讯员金松卫)从今年2月1日开始,那些漠视安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可得当心了,省委常委、市长于幼军日前签发第107号政府令,发布了《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详见
A7),根据该《办法》,忽视安全管理造成责任事故者,将受到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一年两宗死亡事故国企负责人将被降职
对于法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非法人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的职责,《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办法》要求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由企业予以明确,未明确者,视为共同具有安全管理责任职责,在追究责任时,将同时追究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一年内连续发生2宗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将建议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分;任期一年内发生一宗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者,也将建议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分或撤职处分。
出租物业发生安全事故私人业主将难辞其咎
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私人业主也将被追究责任。对于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人业主,《办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出租的物业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私人业主未履行其中之一的,将被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对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经调查确认应承担直接责任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私人业主逃匿者,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封其财产。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负责人将被法办
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企业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违反爆炸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基于以上四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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