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tou.gif (2921 字节)

[中国经济]

2001年3月6日   星期二


今日栏目

[重要新闻]

[香港市场]

[香港股市]

[深沪股市]

[国际经济]

[中国经济]

[两会专辑]

[商报聚焦]

[香港新闻]

[社团新闻]

[国际之窗]

[国际新闻]

[都会动态]

[商报论坛]

[中国新闻]

[台湾新闻]

[南粤新闻]

[深圳新闻]

[商报大参考]

[中外影视]

[娱乐新闻]

[体育新闻]

[马讯]

[澳门马讯]

[商报连载]

[千年一页]

工资扣缴所得税有新规

  【商报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後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新规定。
  规定指出: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总览

  Home | 深圳特区报 | Shenzhen Daily | 投资导报 | 深圳青少年报 | 深圳周刊 | 汽车导报


香港商报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