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保护人格权有关规定
|
人格权是关於人的尊严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权利的总称。
对於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後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对於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刑法、民法都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2)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