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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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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保底条款无效
港商魏生问:我公司几年前与深圳另一家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我们共同的联营体投资五百万元,每年该公司固定分红,但不承担亏损。我公司为获得急需的资金,也同意此条款。但近两年由於市场变化,联营体出现严重亏损,该公司仍然要求分红,并扬言要起诉我们,请问对方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答:魏生所述情况应属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该条款违背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是不公平的,依法也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参与合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时,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於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後仍有剩馀,剩馀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馀,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如果收取固定利润一方不参加共同经营,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金融法规,不仅要认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该公司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益应予收缴,并应处罚款。
杨晓云
公司分立後债务如何偿还
宝安台商李生问:我在深圳投资的公司跟宝安区一家公司长期有业务来往,现该公司要分立成两个公司.请问分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答:内地公司形式的变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并,另一种是分立。但这两者都不同於公司的解散或破产。在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一般都大於债务。公司分立时,必须就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分配,并形成协议。公司分立後,按照协议各自承担自己的债权与债务。公司在分立时,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都能得到清偿,对於债权人来讲,要么同意公司的分立,把债权转移到新的公司中去,公司对其债务提供担保,在分立後的公司具有优先的受偿权。要么要求提前清偿,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应在第一次发布公告或者在接到通知後九十天内,请求偿还债务。《公司法》对於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使公司的变更少些障碍,在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可以决定公司的分立与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债权人不出现,则视为弃
权。杜峰
深圳高新技术产品
增值税税款如何返还?
深圳港商戚生问:我九九年在深圳投资设立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根据深圳现行的政策法规,增值税税款应如何返还?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於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一九九八]二十八号),同时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一九九九]二五六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八年起,该市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返还的优惠政策,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类。凡经该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一九九八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返还企业。
(二)新产品类。列入该市‘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新产品中,凡属於国家级新产品试、试产计划的,以及在该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该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返还。
(三)计算机软件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於该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一千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共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返还。熊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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