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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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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选举草案今刊宪
政党人士须个人参选

  【商报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今日刊登宪报,在下星期三呈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草案定出行政长官选举投票日期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的任何一日内进行;条例又准许立法会议员和政党成员参选特首,但必须在当选後辞去议员席位,而政党成员要在当选後公开表明退党。草案又容许候选人在投票日前的最後一个工作日或之前退选。
  政制事务局发言人昨日表示,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的举行时间和形式,以及候选人和投票人的资格。而在去年选出六名立法会议员的八百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同时会负责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而选举的投票日期将由行政长官决定,在其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的任何一日为投票日,即明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举行。
  草案亦列明立法会议员、政党成员亦可以参加行政长官选举,但立法会议员在当选後要辞立法会席位;至於政党成员,草案建议准许政党成员竞逐行政长官,惟他们须在获提名时声明他们是以个人身份参选。
  倘若有政党成员当选,则必须在当选後七个工作日内,公开作出法定声明,表明不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书面承诺,不会在任期内加入任何政党,也不会受任何政党的党纪所规限;以确保行政长官在执行职务时是以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为依归,而非维护其所属政党的利益。
  草案又定出只要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内有关年龄、国籍、居留权,以及在香港居住年期规定的人士,均有资格获提名。而有五类人士没有资格获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分别是已连续第二届出任行政长官;司法人员和订明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破产人士和精神紊乱者;所持有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发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部分的主管当局所签发的入境许可证;被裁定触犯《立法会条例》和《区议会条例》现时所订与丧失被选资格有关的罪行。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必须取得最少一百名选举委员的提名,而候选人必须在其提名表格上表明他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而政府会在宪报公告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姓名,一公布提名该候选人的选举委员的姓名,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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