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们什么时候得到合理赔偿?
|
我们香港业主,祖业被拆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回到深圳无家可归,在外面飘荡长达八年。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去年十二月我们依法对罗湖汝南公司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赔偿安置协议书,要求确认汝南公司制订的拆赔方案无效;同时,请求汝南公司赔偿我们在八年过渡期间的租金损失。
我们本着胜算的把握,希望法院为我们讨回公道。因为在此之前未签约的罗湖村业主行政官司,中院的终审判决已否定了汝南公司制定的拆赔方案的合法性;罗湖区法院在此之前对同样性质的罗湖村拆迁赔偿个案已判决业主胜诉,汝南公司按每平方米六十元/月的标准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我们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我们的诉讼请求。汝南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缉敬大厦正在装修,东辉花园已开始动工,声称有能力继续进行拆迁改造和负责安置补偿。一方面企图推卸其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想让罗湖村的拆迁改造无限期的拖下去。
最後,经过八次开庭,罗湖法院作出了令我们业主十分不满意的判决(二OO一深罗法房初字第九十九号判决书)。
首先,判决对汝南公司的违约行为轻描淡写,强调汝南公司已作了大量工作。而对缉敬大厦只能安置二百四十户业主,东辉花园从来没有动工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二,对汝南公司制订的拆赔方案的合法性,以及具有双重标准显失公平的事实,未去评定;第三,对我们业主所受到的损失,认定为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如果汝南公司能按时将安置用房建好交付,我们也可同现在已得到低楼安置的部分村民一样,获得租金收入;第四,我们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汝南公司增加五元的过渡费,但法院判决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月增加每平方米五元过渡费,不知是同情还是敷衍?有何法律依据?第四,判决对汝南公司已根本违约及不能再继续履约的事实避而不谈,既不判决解除合同,也不判决汝南公司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如果汝南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我们难道连解约的权利都没有么吗?
令人费解的是,既然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却判决诉讼费由原、被告各付一半,不知依据中国法律哪一条规定?
为使案件得到公平的判决,我们特将案件诉讼的有关问题向媒体和上级法院反映。希望公道在人心、在法院,我们的权益能早日得到保全。
香港罗湖村袁氏业主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