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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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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新技术园鼓励风险投资

  深圳三届人大常委会於三月二十二日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园区条例》,鼓励在高新技术园区的投资,加强对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同时对政府依法行政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专门对风险投资作出了规定,除了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展开风险投资业务外,还规定了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取国际通用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高新区所需人才,按《条例》规定,除享受深圳市政府有关特区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外,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户籍、出入境等方面也享有特殊优惠。取得境外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後,可以全部购买外汇,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
  条例还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规定了多项规范政府行为的内容:一是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等信息要公开;二是规定实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三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收费行为作了规范。此外,《条例》还在深圳特区法规中首次对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确立了世界通用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法治原则,突出扶持、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条例》规定‘保护投资创业者的合法资产和受益’。除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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