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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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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霞索赔千万被驳回 不服上诉至高院

  【商报讯】奥运冠军王军霞状告云南昆明卷眕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索赔千万元一案因一审请求被驳回,日前已上诉至辽宁省高院,目前合议庭成员已经组成。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该广告的广告主或广告发?者,该广告又不能反映对原告有污辱、诽谤的情形,因此驳回王军霞的诉讼请求。
  王军霞上诉说,此广告未经上诉人同意,使用上诉人肖像为被上诉人在香港《大公报》上做香眕广告,侵犯了上诉人的肖像权,一审却未能予以认定。此广告突出了香眕的主题,使公众明确地感受到刊登广告的主要意图是为香眕做广告,这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广告,而非被上诉人主张的‘公益广告’,故被上诉人应当对侵权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王军霞已为两次诉讼支付了12万馀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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