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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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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婚内赔偿案浙江判决

  【商报讯】家住杭州市文二路的郑女士因遭丈夫顾某殴打致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六百零三点五元。
  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顾某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五百五十六元。据了解,这起婚内赔偿纠纷案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原告与被告顾某已结婚多年,去年十月,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顾某因此迁怒於妻子。
  同年十一月十六日,离婚案在法院开庭结束後,顾某尾随妻子,双方发生争执,顾某拳击妻子脸部,致其鼻骨骨折。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两人碰面後在马路上又发生争执,顾某追打妻子,致郑女士头部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庭审中,被告矢口否认,法院经审理,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殴打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夫妻,家庭暴力为法律所不允许,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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