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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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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王成:‘北大科技’构成侵权

  【商报讯】记者刘键报道:就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大的纠纷,民商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後王成先生表示:北大科技已经侵犯了北京大学的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混淆名称会致两方面受影响
  王成认为,北大作为大学名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北大’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几乎约定俗成。而‘北大科技’的前身‘北大车行’本身就容易让人望文生义,认为是北大所办的汽车产业;改名‘北大科技’後,由於北大本身从事教育科研,‘北大科技’无疑更会给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大科技’既对北大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由於北大本身的知名度,对部分股民也会产生一定误导。
  商标注册不意味不侵权
  王成认为,大连‘北大科技’虽已经过了工商注册,但注册?不妨碍注册名字侵犯他人的权利。工商注册是行政管理,而北大科技是否对北京大学构成侵权,应由法院判定。
  他同时认为在法理上对北大名字的保护还可比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名校本身就是品牌,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一致的。抢注在先,只要是恶意抢注,同样是不合法的。北大是法人单位,也是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名字类似於营业执照,一经批准就享有对名字的专有权。
  主观故意难判定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盗用是否构成,关键要看是否有主观故意。王成认为目前看来这一点难以判定。但他认为在这一个案上界定是否盗用时,范围应放宽。一旦双方付诸诉讼,是否有主观故意将会是裁判的焦点。从他个人的观点来看,北大科技已构成侵权。但双方的纠纷难免会对股市产生影响,因此,就算双方走上诉讼之路,料调解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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