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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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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判决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问题。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但又不按该法条的‘排除妨碍‘判被告拆除妨碍物,显然违法。
二、二审判决称被告的违章建筑‘已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是事实。‘有关部门’是指龙岗区规划国土局,该局对被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是拆除,但法院对该局的拆除决定不予执行。在没有任何法律师根据的前提下,以司法行为将规划国土局行政处理决定化为乌有。
三、被告强占了公用及与原状告共有的土地面积近一百平方米。现法院判其向原告赔偿两万元,结果等於被告只花了两万元就取得了一百平方米的土地,实际上起到了鼓励他人违法侵权的作用。
四、法院判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理由是‘为了有利於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及避免经济损失’。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与社会稳定相辅相成,为何在法院的判决中成了矛盾。另外,‘避免经济损失’也不能成立,法律从来只保护合法的经济利益,为何保护了被告通过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深圳近年非法建筑屡禁不止,原因很多,其中与政府及司法部门查处不严、打击不力有关,这与深圳建设规范的国际现代化城市目标相违背。
通达律师事务所黄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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