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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有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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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於三月二十九日发出通知,就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若干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通知》规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其出口销售额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依据。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中所申报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低於进口料件购进价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故意低报出口报关单价格、故意提高进口报关单价格的,企业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调整。
对於报关单离岸价与实际销售额出现的差额,在财务上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企业的‘原材料’帐和‘产品销售收入’帐根据实际销售额记账。同时在‘原材料’科目和‘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两个二级科目‘报关单上的价格’和‘实际价格与报关单价格的差额’。前者记录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後者记录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与实际购进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实际销售额的差额。
企业出口货物应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发票,并按照实际销售额开具出口发票。
《通知》要求各税务分支机关加强对转厂贸易的监督管理。其中规定对於外商投资企业转厂货物,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时,应以其实际销售价格为依据填报申报表,并规定企业应按照其实际价格开具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厂货物暂按?帐销售方式申报後,用於转厂帐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申报转厂免税销售应提供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主管税务机关将全面审核企业的转厂货物。对於企业隐瞒转厂销售额或无法提供相关出口报关单的,一经查出按规定征税。
对於进料加工业务,《通知》规定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尚未核销之前的各月,应根据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报关单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後进行预申报和汇总申报;待合同核销後,再在合同核销的当月根据海关出具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进行调整。
张绮熊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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