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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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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坚决查处违法建筑

 
  一九九九年二月,深圳市人大公布了《关於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对违法建筑的性质和处理作了相关规定。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包括:(一)?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
  《决定》要求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应严肃查处。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必须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事项的所有手续。禁止租用违法建筑和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禁止施工队伍承建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文化、娱乐、饮食等行为。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给无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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