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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滥用自由飞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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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间谍飞机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上空肇事,撞毁中方军用飞机的事件引起了中国人民的愤怒,也受到了世界多数国家的谴责。但是,美国政府和军界坚持不向中国人民道歉,并坚持美机有权在中国十二海里领空外的空域进行侦察活动。美方坚持认为他们的间谍飞机享有所谓的‘自由飞越权’,因而没有违反有关国际法。除了美机行为违反中国有关法律外,美机的间谍飞行超出了自由飞越权允许范围,美机故意撞向中方飞机的行为也构成对自由飞越权的破坏和滥用。
《海洋法公约》不允许间谍飞机自由飞越
美国坚持的所谓自由飞越权既是一种国际习惯法的推演,也是条约法的延伸。从习惯法上讲,每个国家仅对自己领土、领水和领海上空的达一定高度空域享有排他性主权,即有不允许他国飞机随意飞越的权利。从条约法的角度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主权延伸至十二海里领海上空的空域。所以,根据两类法律都可以推论出任何国家在十二海里外海域上空的空域进行自由飞越的权利。但是,关键问题是自由飞越权能否被用来作为进行间谍和危害沿岸国家安全其他行为的‘权利’。
必须指出,虽然《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自由飞越权,美国是至今仍未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少数国家之一。所以,严格地讲,美国无权依据《海洋法公约》要求享有自由飞越权。但是,《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一百三十五个国家所批准。公约的有关条款无疑已经成为现行国际法中自由飞越权解释的准则。美机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所作所为也必须符合《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
按照《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中国沿岸二百海里范围的水域为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中国对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行使主权。按照《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和八十七条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享有自由飞越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有关规定,必须符合沿岸国与《海洋法公约》一致的法律,也必须合理、恰当地考虑和尊重沿岸国的利益。《海洋法公约》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各国仅能为和平目的使用公海。此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公海上空的空域,《海洋法公约》的精神要求各国同样为了和平的目标使用公海上空的空域。此种解释与第五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具体要求一致。所以,如果自由飞越权是以《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话,任何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不享有绝对的自由飞越权,都不能明目张胆地以间谍为目的进行自由飞越。不论如何狡辩,以间谍为目的的飞行绝对不能说是考虑和尊重被侦察国家利益的行为。
国际习惯法不允许间谍飞机自由飞越
国际法习惯法有‘自由飞越’概念,但是自由飞越权从来没有明确授权进行现代化间谍飞行的合法性。习惯法中的自由飞越权在国际上采用三海里领海领空规则时就已存在,但此规则成立时根本不可能包括现代技术条件下的间谍行为。由於人类过去的电子监控和信息收集技术与现在的间谍技术相比有天壤之别,外国飞机在离沿岸国三海里的飞行不能对沿岸国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在五十年代初,美国的高空侦察机要屡屡侵入中国领空才能收集到他们需要的资料。今日则不同,间谍飞机可以在离海岸十二海里外收集到许多秘密信息和情报资料,从而直接威胁沿岸国的安全。所以,即使历史上利用领空外空域从事间谍飞行合法的话,现在的间谍飞行也会因威胁他国安全而变得不合法。在今天任何国家利用自由飞越权从事直接威胁沿岸国安全的行为,是对自由飞越权的滥用。国际法是维持国际法治的准则,而国际习惯法则是因为多数国家的‘习惯’和所接受的‘习惯’才成为法律。为了能够有效地维持国际秩序、和平和国家间关系,国际法规则必须及时、合理地进化和发展。否则自由飞越权将成为武装冲突和战争的导火索。勿庸置疑,在当今的科技时代,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容忍他人为了搜集军事情报而进行的自由飞越。不论自由飞越权如何解释,美国不应当忘记,国际习惯法的‘自由飞越权’不是为了鼓励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而制订,其内容也必须因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习惯’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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