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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次货触犯刑法 高法高检司法解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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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综合报道】针对市场上一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使用假货次货,严重危害国人健康的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於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就伪劣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感染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严重後果以及假药夸大其实贻误诊治的三大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司法界定。
界定假货次货标准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後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而‘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医疗器材致人染病要坐监
自4月10日起,凡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感染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严重後果的,将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购买、使用这类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医疗机构或个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售假药贻误诊治将判刑
除上述界定外,高院、高检在关於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对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三种情形作了认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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