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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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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担保种祸根

  一九九三年二月,西部公司与香港怡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位於东莞蔡白管理区桥南经济开发区内的五十万平方米的土地,建成‘水上皇宫花园’。合同规定,香港怡万公司当年年底前向西部支付土地使用费二点六五亿元人民币,後者可使用该土地六十年。香港怡万公司付了定金一百二十五万元後,其法定代表人颜华坚请求西部公司为其出具证明,证明怡万公司拥有该五十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以便组织开发资金。据西部公司称,当时为让其尽快调入资金,遂在对方仅付定金的情况下,就开具了对方已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一个月後,怡万公司派人来到西部公司,称怡万公司与湖南省华湘进出口贸易公司(下称华湘公司)有贸易关系,因资金一时未从香港过来,湖南公司不相信,请西部公司为怡万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接着把提前起草好的一份‘地产使用权抵押保证书’递到西部公司时任总经理文勋面前,其内容是,证明怡万公司已向西部公司购买东莞水上皇宫花园土地使用权五十万平方米,其中五万六千平方米,价值三千三百六十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由西部公司监管,作为给华湘公司的抵押。在监管期间保证香港怡万公司在未经华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该土地使用权。华湘公司有权根据怡万公司的还款情况作出处理。对此保证书,西部公司称‘再一次为了支持怡万公司组织资金’同意其要求,但在该保证书的名称中加了‘监督’两字,以说明该公司只承担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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