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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纠纷难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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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四月,西部公司经理文勋忽然接到长沙市北区法院来信,称湖南华湘公司与香港怡万公司货款纠纷,已经调解达成协议,怡万公司须分期偿还华湘公司货款人民币一千六百多元。西部公司是怡万公司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据长沙北区法院〈一九九三〉北经初字第六十八号民事调解书,怡万公司拖欠华湘公司货款一百四十三万美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怡万公司在一九九三年付清所欠货款及利息,否则以该公司在东莞‘水上皇宫花园’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而怡万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地产使用权抵押’证明,正是西部公司出具的那张‘监督保证书’。
西部公司认为,怡万公司未按期付款,没有真正取得合同里所述土地使用权,无权以此作抵押,西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已更名为长沙开福区法院原北区法院再次裁定执行西部公司的两千万元财产。西部公司以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应直接列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开福区法院执行庭未?取强制措施。
又过三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长沙开福区法院再次追加西部公司为被执行人,划走西部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万元。後又查封西部公司开发的商住楼九十九套。
二OOO年,西部公司以其出具的‘地产使用权监督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性质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长沙中院认为西部公司先出据证明,後又出具‘地产使用抵押监督保证书’,两次确认怡万公司已向西部公司购买‘水上皇宫花园’土地使用权。‘地产使用抵押监督保证书’还保证将其中五点六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由其监督,作为给华湘公司的抵押。从而该‘保证书’和‘证明’已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性质。西部公司虚构香港怡万公司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事实清楚,有明显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驳回西部公司的申诉。
由於执行过程中发现西部公司出现财产转移,二OO一年三月,长沙开福区法院又对深信泰丰公司下了前文提到的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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