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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三百万日元投资有去无回 深恒升状告日本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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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深圳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升公司)的几名年轻股东,委托中间商联系了日本一家科研机构,研究开发一种叫「x射线阻挡液」的高新技术,为此投入了一千三百万日元的开发费用。两年过去了,恒升公司不仅没有得到有关技术的任何资料,巨额费用也有去无回。无奈之下,恒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将日籍中间商告上了仲裁庭。
二OOO年三月二十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依法就部分有权仲裁的请求事项作出了终局裁决。其他超过仲裁范围的大部分损失,恒升公司还得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才能讨回说法。
日方虚构「阻挡液」
诱使中方投资千万
一九九九年五月,在深圳经商的万汉文先生,经其日本朋友、「WIX」株式会社法人代表胁内政雄的介绍,对开发一种能直接涂在电视或电脑屏幕上以阻挡X射线的液体产品产生了兴趣,当即委托胁内先生与日本研究机构联络,咨询有关情况。之後胁内告诉他,日本科研机构答覆可以开发出这种涂抹液。同年五月十八日,万先生即与胁内签下第一份合作协议书
一九九九年七月,胁内从日本飞回深圳,告诉万先生日本的研究开发工作进展得很顺利,日本「WIN」株式会社已分两次支付开发费三百万日元,提出「‘X射线’阻挡液需要使用另一种材料,该材料的专利权属於另一家日本公司,如使用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五百万日元」。以上说法空口无凭,而万先生也未有怀疑。双方遂於八月一日签订《协议附件》,约定由中方投资人筹资「五百万日元原材料的专利使用费」。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九日,胁内以个人身份分别与中方投资人万汉文及张某、舒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三位投资人筹资人民币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元(合五百万日元),交给胁内作为「X射线阻挡液」的「原材料专利使用费」,付给另一家日本公司,同时约定:胁内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将在日本所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原件及所开发出的技术交给中方委托人,否则由胁内负责将中方投入的资金全额退还。
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对该项目产生兴趣的另一投资人刘某加盟,又与胁内签订了内容相同的协议,付款十四万港币给胁内作为开发费用。後来,四位中方投资人从日本技术方得知,胁内所说的「X射线阻挡液」其实是虚构的,即使是日本目前技术也是无法研制的。
「射线波长有误」
骗局继续上演
一九九九年六月至八月,胁内一直称开发顺利,有望九月底取得突破。但在胁内於一九九九年九月收取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後不久,即打电话告知中方投资人,称日本开发商对中方提供的X射线波长有疑问,询问是否有误。
同年十一月三日,中方股东答覆:按日方提供的波长修改。之後,胁内又紧急通报中方,称由於中方提供的波长范围有误,「X射线阻挡液」项目遭受重大损失约五百万日元,若中方不承担,则前期投资不予退还,若要继续开发,就要承担损失。承诺,只要承担损失将其所有的「WIN」公司先前支付的三百万日元提前支付给他,胁内保证在一个月内提供全世界都没有的先进产品。几位年轻的投资者决定一搏,即筹集了八百万日元交给胁内,胁内收款後,郑重其事地在收据上注明了该款用途为:「用於开发X射线阻挡液。」
约定产品没有结果
日方无奈滥竽充数
由於「X射线阻挡液」的开发迟迟没有结果,根据胁内的提议,双方决定同时开发导电膜等多种产品。二OOO年三月七日,以上述四位中国投资者为股东成立的深圳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与「WIN」株式会社签署一项开发导电膜的《备忘记录》,约定了与上述协议相似的条款,约定将刘某交付的十四万港币作为开发电膜的费用。
然而,不管是「X射线阻挡液」,还是导电膜,胁内都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合同原件或合格产品。其於二OOO年初提供的导电膜样品,经中国计量科学院检验,与市场类似产品相比,性能极为低下,而且调查发现,日本早在十年前就生产出导电膜,而一九九九年深圳三星电管已开始批量使用这种产品,胁内提供的样品根本缺乏技术先进性。
中方投资者自此才知上当,按协议条款申请仲裁。
借口日本商业秘密
日商据争否认诈骗
作为这起技术开发案的主要导演者,胁内全盘否认了恒升公司的「指控」。胁内的代理人答辩称;其收取的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元开发费及十四万港币全部交给了技术开发方用於技术开发;「X射线阻挡液」开发失败,纯粹是因为中国投资方提供的波长数据有误所致;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元已全部用於购买原材料的专利,至於购买专利的合同,是日本研究机构与该专利的供货商之间签署的合同,合同中有日本研究机构商业秘密,胁内无权提供;对於一九九九年十月追加、由「WIN」株式会社出具发票的八百万日元的损失款,日方则否认了它们的真实性,对於十五万港元,日方认为已用於开发导电膜产品,且开发出来的导电膜未失败,因而不存在退赔问题。
仲裁结果日商退赔
其他争议另行解决
三月二十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经两次开庭,作出了终局裁定,因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仅《备忘记录》订有仲裁条款,所以仲裁庭仅就此项合同所涉及的开发导电膜的十五万港币作了裁决。根据裁决,日本企业「WIN」株式会社,因违反该《备忘记录》的约定,既未交出有关的资料和合同原件,也未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导电膜产品」技术的资料,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退赔委托方深圳市恒升公司股东交付的开发费十五万港币。其他争议,因属未订有仲裁条款的协议中所包含的内容,超出仲裁范围,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截至发稿时止,当事人尚未表示是否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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