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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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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与物业公司在推卸责任

  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作了「申冤」般的解释:按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要有50%的业主参加方才有效;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产权证登记为准;由於提供房产证的住户未达到法定人数,故成立工作无法进行。
  似乎发展商沿用的是一九九四年版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因为其中的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区住宅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後,第九条的规定改为:「住宅区已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也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依现行法规,成立业主委员会需一定条件,即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入伙满两年。而颐园别墅区入住已长达七年之久,即使入住率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也已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以未取得百分之五十的房产证为由,解除召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告知和协助主管部门,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如果依一九九四年的法规,只要入住率达到了百分之五十,就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入住率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以是否提交房产证为入住标准的。入住的时间、入住的户数,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最为清楚。因为收取不到房产证或收取到的房产证数量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入住率就没有达到标准,所以成立工作无法进行。显然这只是一种於法无据且推卸责任的说法。
  而召集单位中的「区住宅管理部门」,是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政府业务管理部门,其对管理的单位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接到有关单位的告知後,有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职责。
  我们认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不应当违法推卸责任,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深圳市众望归经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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