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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

2001年4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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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车购税政策

  【商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问题。
  通知指出,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於核定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徵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徵费额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徵费额换算确定。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在通知下发前,暂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徵费额除以10%确定;在通知下发後,暂按本通知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徵机构申请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未上免徵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徵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徵图册,代徵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後,列入免徵图册,代徵机构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购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因一些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购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原代徵机构审查後办理退还车购税手续。
  通知强调,车购税的徵收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及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徵管事宜可暂按通知所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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