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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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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中文审案趋多 回归三年高院录得五倍增幅

  【商报讯】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自建立双语法庭制度以来,香港法庭使用中文审讯的案件数目日渐增多。
  根据司法机构纪录,高等法院使用中文审讯的案件增加接近五倍,由一九九七年的七十三宗上升至去年的三百六十三宗;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中,使用中文的比率亦由一九九七年的百分之二十三增至去年的百分之四十一,增加接近了一倍。
  至於裁判法院,现时已有逾百分之七十六的聆讯用中文进行。同时,在不得由律师代表出席聆讯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劳资审裁处,亦已有超过九成的案件采用中文审理。
  《基本法》第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即中英文亦是提交文件和进行法律程序的法定语文。
  发言人表示司法机构的目标在建立双语法庭制,使各级法院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审理案件。法官或司法人员可根据香港法例第五章法定语文条例选择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来审理案件。
  法官在决定采用那一种法定语文时,除了考虑案件的客观情癋外,最重要的是要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快捷的审理,包括被告人或诉讼人和他们的代表律师的语文能力、证人作供所用的语言,以及被告人或诉讼人的意愿等。
  自一九七四年起,裁判法院已可使用两种法定语文审理案件。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废除了在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不可使用中文的限制。
  此外,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已可使用中文审理。而高等法院亦自一九九七年六月起可於民事及刑事讼诉中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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