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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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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审结侵犯商业秘密案

  【商报讯】日前,新会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新会市新艳母粒厂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林镇源、被告人林健雄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这是新刑法颁布以来,该市法院审理的首宗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
  1997年7月,被告人林镇源、林健雄父子注册成立新会市新艳母粒厂。由於缺乏开发纤维着色母粒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配方,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要,被告人林镇源便利用其在该市某公司任行政科长的便利,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采取利诱、打探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该公司李某、梁某等人,非法获取了该公司生产纤维着色母粒的技术配方和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之後,被告人林镇源、林健雄於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期间,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配方和有关生产工艺,大量生产纤维着色母粒共71187.3公斤,并以新艳母粒厂的名义分别销售给本市及外地6个单位,共得款226万多元,造成被侵权公司经济损失共54万多元。
  被告单位新会市新艳母粒厂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林镇源、林健雄积极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罪行,属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依法处以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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