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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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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摇身变成白兰地买者要退商家不认 惠州假酒案庭审激辩

  【商报迅】记者闫洪师报道:昨天,惠州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假冒轩尼诗XO酒案件,消费者杨先生与惠州最大的购物广场———人人乐购物广场,就假XO的来源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这瓶酒倒底是不是人人乐售出的,该由谁举证、怎样举证?此间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这样的争论目前已成为消费者维权案中的焦点与难点,颇具普遍意义。惠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後表示将择日判决。
  酒类专卖局:酒和瓶都是假的
  经营餐馆业的杨先生说,他在2月25日从人人乐惠州购物广场买了一瓶轩尼诗XO酒,价值768元,回来开酒後发现有假,即拿回退换,但遭拒绝。杨先生拿出发票和出货小票,商场说仍不能证明酒由该店售出。杨生先後向惠州市消委会、打假办及酒类专卖局投诉此事,酒类专卖局的人目测且品尝後,断定不但酒是假的(国产金奖白兰地充装),瓶也是假的,且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但他们只能证明酒是假的,不能证明酒由人人乐商场售出,因为瓶盖已打开。无奈之下,杨先生在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人乐:此酒非彼酒
  庭审中,双方辩论焦点集中在诉争的那瓶酒是不是在人人乐购买的这一问题。被告承认,原告杨先生确实在人人乐购买过一瓶XO,但原告提供的XO外包装已经打开,且原告买与退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前後约20分钟),真酒有被换成假酒的可能;而作为证据的包装盒上的条形码虽与发票上的相同,但它只是同类商品的共有标识,并非诉争瓶酒特有的标识,其他商场也有相同的标识。因此,仅凭‘发票上的条形码与诉争酒盒上的条形码相符’,不能证明盒内的酒瓶为人人乐商场所售。人人乐所售的XO酒都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有自己的批号,这是区分其与其它同类酒的标志,而被告商场并未进过与诉争酒批号一样的酒;同时,事发前几天有关部门曾到商场检查过,并未发现假酒;索赔的商品严格上说其售货凭证上应该注明批号,而此瓶酒的发票并未注明;这说明诉争之酒并非人人乐所售。
  原告律师:商品无标识是欺骗
  原告代理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邓礼萍先生当庭申请法庭委托有权部门对酒进行鉴定。他反驳说,商场对自己售出的商品尤其是贵重商品应注明其特有的标识(如酒的批号),被告不注明批号而仅注明同类产品普遍适用的条形码,这种作法显然是欺骗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法律後果应由商家负责。
  原告律师:要求消费者举证不公
  邓律师认为,在消费者维权的举证方面,消费者与商家必须互负举证责任。按一般的过错原则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因为消费者一方面要证明自己在该商场买过酒,一方面又要证明该酒没有被更换,不太可能。而商家则可以通过在发票或商品上注明其特有的标识轻易举证。否则,一旦商品包装被打开,商家就可声称里面的商品已被调换。此外,一旦酒瓶盖打开,即便酒瓶是真的,商家也可以说酒已被换掉。因此,不可能提供证据却又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人人乐总经理:生意做大易受攻击
  法庭审理後,记者采访了人人乐惠州购物广场总经理涂名扬。他说,生意做大了受攻击的机会就多了,个别人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对其进行攻击也很有可能。
  工商局:人人乐曾多次被投诉
  而惠州市工商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则表示,过去也接到很多消费者对人人乐的投诉,也曾依法对其处罚过两次,他们认为人人乐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态度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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