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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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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监事会主席提供‘方便’受贿30万
刘全伟涉罪出庭受审

  【商报讯】昨天上午,原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刘全伟涉嫌受贿人民币30万元,在深圳市中院出庭受审。
  被告人刘全伟於1995年2月至1998年8月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国资大厦’筹建办主任。起诉书称,刘在此期间利用分管该大厦招投标、施工、基建的职务之便,为施工单位提供方便,并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
  1997年6月间,该市一美术装饰公司武某为‘感谢’刘为其在施工期间提供的‘方便’,在市燕南路一停车场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刘,刘将此款收下後存於银行。负责‘国资大厦’玻璃幕墙装饰工程的一公司业务员李某经该公司总经理同意,为与刘全伟和吴国胜(另案处理)搞好‘关系’并获取在施工中的关照,分别於1997年初及年底分两次从公司提取人民币40万元、20万元将现款交给吴国胜,吴将其中的20万元在办公室转交给刘,刘将款存入银行。案发後,刘将赃款30万元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刘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後,刘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特提起公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徐柳媚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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