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tou.gif (2921 字节)

[中国经济]

2001年4月16日   星期一


今日栏目

[重要新闻]

[商报论坛]

[中国经济]

[港粤之窗]

[社团新闻]

[商报聚焦]

[香港新闻]

[国际之窗]

[国际新闻]

[台湾新闻]

[中国新闻]

[娱此缤纷]

[娱乐新闻]

[体育新闻]

[马讯]

[商报连载]

《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商报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国有小企业出售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有小企业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重新登记。国有小企业出售後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国有小企业出售後登记为私营有限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总览 发表评论

中国窗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转载
Copyright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499号
电话:25640768 传真:25658947
e-mail:wql@hkcd.com.hk
香港商报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