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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今起实行PT处理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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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深交所今日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该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01年4月20日开始施行。深交所2000年6月1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共14条。《规则》规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後,将通知该公司布公告,自公告当日起,深交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後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公司股票开始进行特别转让。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宽限期的,自公司宽限期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深交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深交所批准该公司宽限期申请的,自批准之日後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公司股票开始进行特别转让。公司暂停上市後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深交所自公司公布该决定之日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公司自暂停上市日起45日内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深交所自第46之日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暂停上市的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将恢复上市的申请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深交所暂停公司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深交所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公司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或其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深交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深交所自公司宽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价收购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交所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时间仍定於每周星期五的开市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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