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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条例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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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最近颁布的‘知识产权杂项修订条例’,在立法原则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工业社会的阶段,与当前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存在着巨大的脱节。
一是强调知识的私有制产权,对知识的社会性缺乏理解和重视。知识犹如技术,都不可能是个人突然之间创造出来,而是建基在众多前人努力积累的基础上。若是把知识每个部分解构成产权所有,寻根究底的结果会发觉涉及众多的前人和其他人,不应完全归功於完成知识创造最後工序的个人或小集体。正是因为知识带有社会性,特别是在新闻而非创作的类别上,如内地法例便将之列在知识产权以外,而在非商业使用范畴,亦豁免了知识产权的许多限制。而即使在创作性知识类别,创作的思维亦难免受到其他作者的影响,此所以往往会出现侵权的争议。若是把前人的创作都列为知识产权的保障范围,今人的许多创作也可能会有颇多侵权的嫌疑。
二是没有认真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及其与市场垄断行为的关。当前似乎?没有任何客观和公平的方法来评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若难以评定其市场价值,就算是侵权,亦难以决定侵权带来的损失和补偿。部分侵权行为包括了不少配套,附加的活动才可产生商业或市场利益,最後的得益中究竟多少属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多少属市场推广、营销行为所产生的附加值,这也不是容易评定的。而若以现行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决定的标准,这个市场价格也不一定是合理可作根据的价格,因为其中可能存在着垄断因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社会若无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政策,知识产权法例的作用很可能便成为以法例来保证垄断企业由垄断取得的不合理利润。法例和执行的政府便可能变成官商勾结的例子。
三是狭窄偏颇的知识产权不单阻挠信息社会的发展,造就信息社会的阶级差别、信息鸿沟,更重要的是在信息技术的急速发展底下,信息的成本极低,近乎零。政府强制执行狭窄的知识产权政策将需动用庞大的人力物力,变成以公帑来保护在知识产权保证下的不一定公平合理的少数人利益。且这样的保证亦未必可以真的有效,甚至可能在无法有效保证下早晚需要放宽,以至放?管制、检控。
以电脑软件为例,微软所代表的知识产权控制模式正趋於没落,在Linux一类开放性软件越来越多,在市场上?的比重越来越大的趋势下,今後的模式将会是以服务收费,而不是知识产权收费为主。正在替代美国模式的日本模式电子商贸也显示出低收费消费将会主宰未来。网上消费的模式,其中虽不一定放?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收费却压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水平以下。正因为低收费,盗版的诱因小而企业也不需动用大量资源(包括公帑)去打击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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