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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婚姻法得社会各界参与 
重婚处罚离婚标准成关注焦点

  【商报讯】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徵求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通知发出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纷纷来信表示赞成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於法的名称有的建议,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叫《婚姻法》容易误认为这部法律只调整夫妻关系,实际上除调整夫妻关系以外,还调整家庭关系。
  有的建议,法的名称不作修改。因为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
  关於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有的认为,婚姻法律关系属於民事法律关系。属於‘私法’的范畴,国家干预的面可以窄一些,力度可以弱一些。有的认为,人们对修改婚姻法的期望值过高,希望婚姻法出後解决所有的难点热点问题是不太现实的。
  关於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的建议,对哪些构成重婚的个案作进一步具体规定。有的认为,‘包二奶’是一个社会问题。处理‘包二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用多种方法来解决。有的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应按党纪政纪予以撤职处理,有的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关於家庭暴力不少来信认为,这次修改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作为专门问题突出规定,意义很大。希望能对哪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有的认为,对於家庭暴力,刑法等法律已经有相应规定,不必要在婚姻法中再作规定。
  关於未办理登记的‘婚姻’有的认为,目前在我国各地尤其是偏远农村,事实婚姻还相当普遍,形成原因很复杂,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对於未办理登记‘结婚’的,应加强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补办登记。
  关於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把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第三人干涉的婚姻等都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有的赞成草案目前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未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离婚渠道去解决。
  关於夫妻财产制有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後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此规定吸收到婚姻法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
  有的建议,对家庭生活来说,房屋问题至关重要,又极为复杂,对 此应当作出专条规定。
  有的认为,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修改为属於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於判决离婚的标准等问题有的建议,把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者修改为‘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有的认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应当维护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出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
  草案规定‘婚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调解无效的,应予离婚。有的建议,婚後患病的原因很多,该规定不利於夫妻双方相互扶养,应当删去这一规定。
  关於离婚时财产分割有的建议,草案第三十九条应当增加一款:‘农村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的使用权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也应同时判决。’责任田、口粮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不少农村妇女离婚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为了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应当在婚姻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关於离婚後父母子女关系有的认为,‘探视’一词容易误解为离婚後的生父或生母只能对子女去看一眼,而不能在一起团聚。建议将探视权修改为团聚权,或者相聚权。
  关於离婚过错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的提出,‘无过失方’一词含义是否准确?建议修改为‘受损害方’。有的建议,将‘无过失方’修改为‘无过错方’。
  有的认为,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只有无过失方才能提出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夫妻之间都是有过错的,而且过错是互为因果的。建议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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