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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伪劣商品罪认定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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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中有关此罪条文作出解释。
《解释》规定,刑法中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後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後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量刑。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确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後,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轻伤、重伤或其他严重後果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其他严重後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後,或者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後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後,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後果的;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後果的,应认定为‘後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後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许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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