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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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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域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即行政管辖地域问题与司法管辖地域问题。关於行政管辖地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
关於司法管辖地域,《商标法》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与後果发生地,商标侵权行为地则是指侵权行为实施地,如造与销售地区。
从原则上讲,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地域应为侵权行为地,被侵权人应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有些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行为地既不在原告所在地,又不在被告所在地,而在第三地,而且侵权行为有时不止在一地发生,同一侵权案件可能同时有几个侵权行为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行为地’法院管辖,叫做选择管辖。原告在选择管辖时,可以从自己起诉方便考虑,也可以从便利案件处理考虑。例如被侵权人已经向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後因对其处理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最好向侵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以便受理案件的法院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迅速掌握情况,及时、合理地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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