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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宗“贞操权”案在深判决 澳男子贪色坐监又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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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後,受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一宗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对此作出肯定回答:被告刘春生(持澳大利亚护照)的强奸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依法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八万元。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被告刘春生与原告张丽(化名)在深圳某俱乐部相识。下午约五点三十分,刘春生把张丽带到深圳市深港花园其住处,以到卧室看照片为由,将其骗进卧室,遂多次使用暴力对张丽实施奸淫,?将其禁锢在该住处长达四小时。次日凌晨,张丽拨打一一O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後,张丽当即指证刘春生将其强奸,刘春生被当场抓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原告张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令被告刘春生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美元。後因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遂於二OOO年十一月十日向罗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对於被告刘春生的犯罪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予以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围绕双方当事人关於‘被告的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等争议焦点,罗湖区法院对此宗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给原告造成终生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持续时间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结果严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这宗全国罕见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引起了境内外人士的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正确理解和应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创新精神,全面地考虑?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刑事犯罪分子或其它侵权者以应有的处罚。孔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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