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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就业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本地居民就业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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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米国琛记者谢莹报道:《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将於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此次立法对外来人员在深圳就业总量进行调控,以促进和保障本市居民就业。
据统计,2000年底深圳市从业人员375万人,其中外来员工303万人,随着中国国企改革的深化,居民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适用本市居民和用人单位
深圳劳动局局长余辉鸿表示,《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深圳市居民就业的基本制度,使深圳劳动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条例》适用於深圳市居民和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录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单位应提供就业预测
据了解,与国家、省其他劳动法规相比较,该《条例》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居民就业计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居民就业的产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规定市政府应设立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
三是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向市政府计划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供项目建成後新增加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
四是劳动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职业信息网络,为居民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是对深圳市户籍的妇女,复员、退伍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归侨,侨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制定了优惠政策。
据悉,居民就业的基本制度包括居民就业登记制度、职业需求预测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就业预备制度、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
法规解析: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招用居民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招用居民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退超出比例的劳务工;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劳务工的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居民失业一个月後仍不能就业的,可以随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不影响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失业居民拒不参加再就业培训应承担哪些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免费的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及档案管理等。
■居民享受商铺租售优先权。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他公共物业的商铺需要租售的,应当公开发?有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居民享受优先购买或者承租权。
■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不得超三成,违者按每人每月罚五百。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批量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拒不清退的,根据超出比例或者期限的实习生人数,按每人每月五百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名词解释:
居民是指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深圳市常住户籍或者蓝印户籍人员(包括宝安、龙岗区的此类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在特区内招用员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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