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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幼童输血染艾滋 一审获赔51万余元

  【商报讯】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高北村幼童张成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一案,4月28日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太康县公疗医院、谢振运、曹继功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成帅医疗费、今後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0日,原告张成帅因烫伤住进太康县公疗医院,由该院医生王卫医治,同年10月24日,王卫给张成帅开具一检验单,经医生谢振运将原告血及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曹继功的血液化验,由谢振运签名可以输血。1998年12月2日,张成帅烫伤治愈出院,出院後疤痕奇痒难忍,且经常感染,後到解放军159医院做皮肤移植术,经血检发现带有艾滋病病毒,原告父母经检查均无艾滋病病毒,原告一生只有该次输血,且供血者曹继功带有艾滋病病毒。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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