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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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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打假亟待法律规范

  外企参与打假,事实上是企业花钱帮政府做事。因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也只有政府才有执法力量去打击破坏公平者。政府打假任务应接不暇,企业参与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企业的付出能否得到回报?企业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法律上并不能给出一个明白的说法。
  企业打假得不到国内现有法规的保护。企业所能做的,往往只是花钱摸清制假售假情况,然後给政府部门通风报信。至於政府部门是否配合,打击力度大小,处罚结果怎么样,法律没有赋予企业没有任何权利对政府提出要求。一旦打假成功,也往往是企业对政府的配合万分感激,而不是政府对企业加以褒奖。
  在当前政府打假部门人员、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雇用专业公司打假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打假公司通过运用商法和契约赋予的商事权利,进行打假调查等行为,重创制假售假者,从而获得收入。虽然其盈利是建立在制假经济存在的基础上,但这种行为本身得到市场的认可。只要打假公司打假时在私法框架内进行,遵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然而打假公司目前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仅仅限於商事主体,而不是作为一支重要的民间打假力量,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於打假公司的目的是赚钱,为预防打假商事主体利欲熏心,滥用商事权利及其技术优势,侵害消费者、用户和合法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只有对这类打假行为加以规范,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围、收取费用的标准、奖励额度等明确规定,才能使之进入合理合法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可靠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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