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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禁止市场经济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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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朱矪基四月二十一日签署第三O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於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破除地方保护。
《规定》指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
《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地区封锁行为: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本地产品运出;
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对外地产品或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或服务并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并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并信息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以并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实行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规定》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阻挠、干预依照本规定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的查处工作。如出现上述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已制定的,要予以改变或撤销。许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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