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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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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劳动案解释出台

  企业欠薪需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今後除了要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外,还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四月三十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具有这些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这项司法解释规定,由於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拿不到养老金、医疗费可到法院讨明白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後,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些纠纷都属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於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分别按情况予以处理:属於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於劳动争议案件,但属於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许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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