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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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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视点’主持人:
我们在深圳东门商业区,原有多间商铺,属港澳侨眷物业,共并地面积七百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近一千四百平方米,并有一千多平方米的宅基地。这些房产,已於一九五二年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确认并颁发粤财宝字第二八O八九五号房地产契证。商铺均为沿解放路和东门中路排列的临街铺面,其中绝大部分在五六十年代已开始成为正规门店,其馀的也已营商十多二十年,是当时深圳镇最早的商铺。
九十年代初期,深圳进行旧城改造,九四年深圳长虹工贸公司取得我们地块共两千八百平方米的改造权,批准期限为半年。长虹工贸公司无力改造,却被批准一再延期,直至一九九六年底,才转手给另一家开发商。这家开发商在协商赔偿时,只答应按住宅标准赔偿,这一做法,被我们断然拒绝,纠纷提交到罗湖区国土局调解。
调解期间,该部门要求我们提供一九八O年以前的营业执照,作为认定商铺‘功能’的唯一依据。我们认为这是根本无法办到的。於是,国土局便以我们提出无理要求为由,作出裁决,将我们从历史沿袭下来的所有商铺,以每平方米四千八百元的价格(四千八百元在同地段连一平方米的住宅都无法买到),裁决给开发商,而大量宅基地则被无偿收去,并由罗湖区法院强制执行。
在随後的诉讼过程中,一审罗湖区法院支持国土局裁决。我们随後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土局提出另一种区分商铺与住宅的‘法律依据’:一、四十多年前的契证上所登记的‘地基连上盖’只能作住宅解释,四十多年後仍然是住宅;二、经过私房改造,凡是落实侨房政策退回的房产,都只能作住宅;三、没有重新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四千八百元已是‘照顾’。需特别申明的是,对於所指的没有进行产权重新登记的问题,多年来国土局不但没有并取积极措施,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反以种种理由推诿,以致旧城区九成以上业主无法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国土局进行拆迁,并以是否进行登记作为赔偿的重要条件,在执法过程中如此主观、随意,实在令我们无法接受。但二审法院认可了这一做法,业主再次败诉,开发商坐收渔利,得以鹊巢鸠并。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深圳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深规土改字[一九九三]五号文件‘关於罗湖旧城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旧城改造范围由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直接参与并会同该地块历史用地大户牵头成立机构,组织该地块具有合法产权资格的业主按规划进行改造,原则上不吸收其他开发公司参加。实际上却是本末倒置,合法产权业主完全被排斥在外,合法财产被剥夺。
一九九五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於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的七十九号文件规定:‘……妥善处理拆迁华侨房屋,保护华侨业主的合法权益……华侨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宅基地(包括附属庭园田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实际上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任何的保护。
为取得失去的财产,我们不得不踏上漫长艰辛的申诉历程。我们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八个案件之中,省高院对其中二个案件驳回申诉,其馀则不明不白。业主屡战屡败,愈来愈灰心茫然。种种现象令人不平,感谢贵报提供条件,让我们这些在内地受到不公待遇的港人,能够把心中块垒一吐为快。
港人张先生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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