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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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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维权有法可依

  【商报讯】随着用工制度的灵活多样化,一些企业出於自身利益考虑,利用部分职工对用工制度不明白的情况,不仅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临时工’为由,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桂某等13人於1996年被北京某商厦招为职工。去年3月,桂某患病住院花去医疗费1075.60元,对此单位不予报销。这时,桂某等13名职工发现,该商厦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项社会保险费,於是他们要求商厦为其补缴,商厦负责人以商厦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临时工为由,拒绝为他们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桂某等13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调解,该商厦同意为桂某等13名职工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有关人士分析,这家商厦不为职工桂某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强调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商厦虽然未和桂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一切劳动权益都应得到实现,其损害也应由用人单位依法赔偿。
  所谓‘临时工’的说法,也早已过时,不能成为商厦不为桂某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关於‘临时工’,原劳动部有明确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後,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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