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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波的唯物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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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的意大利著名哲学家布鲁诺,深信?全力支持哥白尼的新天文理论和宇宙无限的思想,因而被教皇克莱芡八世视为眼中钉,经宗教裁判所拘捕、审讯,最终由教皇下令处以火刑。布鲁诺在宗教裁判所审讯时发表过一篇演说,其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庄严宣布,存在着跟这个地球世界相似的无数个单独世界,我同毕达哥拉斯一起认为,地球是个天体,它好像月亮,好像其他行星,好像其他恒星,它们的数目是无限的。所有这些天体构成无限的世界,它们形成无限空间中的无限宇宙,无数世界都处於它之中。’
摘引布鲁诺的上述演说,希望阐明:一、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无限而多元化的世界;二、不应该用‘宗教裁判’的方式方法来探讨‘赌波合法化’问题。
‘赌波合法化’的利弊,各方已谈了很多,综合起来就相当全面,这不再赘述,一言蔽之是‘利大於弊’。作为探讨,一是要实事求是,不可无限大,无限上纲;一是要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加以判断,不宜固执,不宜僵化。
历史发展的眼光对於判断事物十分重要。香港原本禁止赌波,现时的法例规定亦如此,只是近期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提出是否让赌波合法化的问题,这就有可能导致一段历史的发展。
看待赌波合法化问题,当然应该实事求是,正视赌波客观存在这一现实。这也是一个‘拣苹果’的问题:一‘烂苹果’是黑市赌波,另一‘烂苹果’是合法化的弊处,‘烂’的情况和程度不同,阁下拣哪一?
另一项必须实事求是的考量是:不宜将赌波的‘罪孽’无限上纲。今日赌波等同‘嫖’、‘毒’,明日会不会等同杀人、放火?
有论者一再指摘政府提出‘赌波合法化’是为本港经济增税开源。在现阶段,这一指摘不免有‘欲加之罪’的嫌疑。其实,这只是可能性之一。这种指摘亦不符法治精神。‘普通法’(‘海洋法’)的精粹之一是‘无罪推定’,当政府尚未立例徵收‘赌波税’时,不能根据可能性或‘想当然’就判定政府‘罪名成立’。即使根据‘大陆法’,政府尚未抽税,亦很容易证明自己‘无罪’。到今天为止,政府在这方面是‘清白’的。值得指出,他日即使政府开徵‘赌波税’,诚如其他博彩税(赌马、六合彩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亦不能视之为‘罪恶’。同时,民意多数主张:赌波的税入必须用於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这亦可以套用一句‘把坏事变好事’。相信马迷、球迷均有‘做善事’的心态。
在多元化社会,‘包容性’颇为重要,一元化的思维方式,可能造成独裁者,亦可能造成伪君子。心理学家汉寿华德在论‘成见’时指出
:‘你先相信如此这般,然後再找理由去证明你的信仰。’将赌波看成‘罪大恶极’,恐怕多少是有些‘成见’的。其实,‘小注怡情’,亦是一种娱乐。事实上,逢‘球季’时有些青年确有‘小注怡情’,却未见他们被荼毒到个个成了狂赌滥赌的赌徒。将赌波(或赌马、打麻将)看成‘十恶不赦’,大概就是心理学家盓内所指的‘既见错觉’或‘回想错觉’。对赌波合法化的利弊,应有公正、合理的判断。心理学家马莱认为,赌博是一种‘社会欲求’,对个人而言则是‘心因性欲求’。从赌马、赌波到炒股、炒金,莫不如是。在自由社会,除了法律规范,尚需理性控制。假如说赌波合法化会戕害社会,以至令香港沉沦,相信属哗众取宠,‘靠吓’一类。世上的名城,或许?非处处有赌马、赌波,但购买彩券或炒股、炒金则?不少见。假如某地真有文化,绝不会因炒股或赌马而湮没。多位心理学家提出,‘十诫’之外,应有‘第十一诫’:‘你不要过於自扰了。’污泥和莲花可以共存。
希望‘?化’社会,出发点相信是好的,这也是值得人们敬佩之处。但放眼世界,哪有绝对?化的社会?或许,移居荒岛才有可能。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常常很大。莎士比亚说:‘富於希望的鲜花,结不出灿烂的果实。’无论人生或社会,均难十全十美。夫复何言?
理想之於青少年,在父母之於子女,在师长之於学生,当然希望他们日後个个是孔子、孟子,人人得诺贝尔学术奖项。不幸的是:希望与结果差距太大。因此,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大抵只是?取一个较为折衷的标准:希望年青一代学有专长、服务社会,而且是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至於人类最高文明的代表,只能是榜样,是楷模,而非标准,否则,岂不是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学生会‘不及格’?
当然,人们绝对不应亦不会鼓励青少年去赌马、赌波、炒股、炒金。正相反,必须禁止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者参与这类活动。这亦是社会和公众对政府的要求。
探讨‘赌波合法化’问题,必须平衡良知和现实。列宁说过:‘马克思认为理论符合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恩格斯说道:‘再没有什麽东西比这些预先虚构出来适用於一切场合的“实际解决办法”更不切实际的了。’假如禁止赌波的法例形同虚设,不受大众尊重,而对触犯该法例的人士亦不能判以重刑(例如不能等同吸毒、贩毒),那麽,赌波合法化亦不失为变通的方法之一。庄子曰:‘礼义法度者,以时而变者也。’对赌波合法化而言,可以形容为‘两害相较取其轻’。法度‘以时而变’,亦即以现实情形而变,这也是唯物的历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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