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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内地同业携手迎入世西部开发港律师会倡一所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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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为加强内地及本港律师行业的合作,建议容许设立‘一所两法’律师事务所,即是一间律师事务所,不论在内地或香港设立,只要均有香港律师和国内律师合夥人联合组成,俾能同时为客人提供包括香港特区在内的‘全面性’中国法律服务,而该所则要受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及内地‘律师法’的监管,确保客户得到应有的保障。完善两地律师合作方式
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指出,内地外客户投资在香港和内地,一般会认为如果谘询中国(香港或内地)一所律师事务所,便能够基本上解决中国境内(特区和内地)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法律问题,是较方便、快捷和便宜。故容许‘一所两法’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是一项较完善的配套。
他们表示,目前两地律师合作的方式有三个,包括(一)在内地设立分所,但分所只能提供香港法律服务,不能聘请内地律师提供内地法律意见予客户。(二)转聘个案予内地律师,但由於中国地大物博,客户涉及的个案会发生在不同省市,故长期与单一个省市的律师事务所联营有其限制。及(三)香港律师行在香港聘用内地盰册律师。
两法更保障客户
而去年司法部更为两地律师事务提供更方便的方案,包括解除香港律师事务所只可以在内地设立一个分所的规定;容许香港律师参加全国律师考试及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及容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在其内地律师事务所内提供香港法律服务,?经过一段时间的执业成为合夥人。
但委员会认为,虽然有关方案有利两地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从客户需求方面和律师事务运行角度而言,仍有不足之处。故他们建议设立‘一所两法’律师事务所,冀能为客人提供全面性的中国法律服务,范围包括香港特区和内地法律事宜,而该所要受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及内地‘律师法’的监管,确保客户得到应有的保障,确保客户资料保密,设有独立客户帐目,和受到专业疏忽赔偿的保障。
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认为,‘一所两法’能促使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更灵活和更有效地运用人才资源,拓展业务;而随着‘一所两法’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在两地成立,中国律师业务也会向全国化和国际化的道路上迈进。
不适用跨国服务
但他们补充,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所两法’律师事务所是有别於一所律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内地及国外法律服务的经营方式,现时亦不应适用於跨国式法律服务。
谈到两地的法律人才资源,该委员会指出,目前内地有超过十万名律师,每年亦以万计的速度增长;而香港方面有五千多名事务律师。部
分香港律师资历和经验较深,但两地律师大部分的资历都在五年以下,虽然两地法律不同,但两地律师均是同文同种,有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因此,加强两地业务合作会有助整个国家的法律界的成长和走上更专业化的道路。
他们认为,香港律师专业操守较内地更严格,对客户保障较大,两地加强合作有助提高专业素质,建立优质中国法律服务;此外,两地的营运成本的差距,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有效利用这个条件,结合内地法律人才资源,拓展业务。渝12律师在港驻所受训
【商报专讯】由香港律师会策划的‘香港及内地律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前日首批十二位来自重庆市的律师抵?後,正式展开,有关计划目标在两年内,为一百名内地的律师安排在港‘驻所’接受短期的全面性专业培训。
香港律师会会长蔡克刚昨早在欢迎首批来港培训的重庆市律师时指出,随着国家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配合发展大西北之国策,中国内地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变得杂而多样化。可以预见,未来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会有很多合作机会,这主要是因为来自香港的内地投资目前仍然是内地的境外投资的主要来源。香港律师可协助内地企业申请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及发行股票、起草和覆核有关拟上市的法律文件,以及统筹和协调和中介机构的工作。
此外,国家加入世贸後将要面对一套与世界贸易组织相配的新法律制度,香港是GATS(国际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香港的律师可以和内地律师分享及探讨有关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和有关条款的运作,这样,於此就可以互相补足,共同探索国家入世之机遇。
他说,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配合入世的进程,国家也於去年十月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的修改决定,去年三月亦通过了《合资企业法》的修改。对於那些‘三资企业法’的修改,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需要共同了解及探讨涉及这些法规的实际运作情癋。香港律师更可在内地公司企业融资上提供专业意见,以便协助内地企业进行更多的境外投资活动。由於内地企业类型众多,在协助企业发展业务、融资方面,香港律师拥有一定经验,如果和熟悉中国法律的内地律师合作,可成为一队完美的组合,发挥一定的作用。
据介绍,香港律师会策划的‘香港及内地律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初步获得廿三间香港律行的支持,为内地律师提供为期四周的短期全面性驻港律师事务所专业培训。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为:
·促进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交流,以方便两地律师日後建立业务上的合作关;
·让内地律师获得第一手资料,了解香港特区法律及香港律师行的运作,对两地法规不同之处有更多的认识。
该计划目标预算能在两年内,依照香港律师会与省、市律协之间达成的两地专业培训的协议,为一百名内地的律师安排在港驻所短期全面性的专业培训。首批十二名重庆市律师经已於前日抵港参加此计划。第二批陕西省西安市律师亦计划在下月抵港。
另外,多年来全国律师与香港律师会举办过六批为期六个月的长期驻港‘内地律师培训计划’,第七批培训安排亦会在适当时候展开。
参与此短期计划的内地律师除了会有机会体验香港的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外,还会有机会参观香港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对香港的法律运作有较全面的体验。港司法具公信力化争端
该委员会指出,自1979年後,香港律师经已与内地律师携手以不同形式建立多方面的业务合作为海外及两地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范围包括:商业业务、房地产买卖、按揭等事宜、委皏公证人制度的分工合作、两地诉讼事宜、涉及婚姻、继承、抚养、收养、赠与、遗产处理等民事法律事务及互联网,网络企业融资等法律事务上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基础和实务经验,有利两地律师进一步发展业务。
在两地诉讼、仲裁解决商贸争议方面,委员会认为,完善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香港的成功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有较为完善的法制。
内地法制发展的起步比较迟,‘司法改革’政策方针将进一步使内地法制完善化。但在过渡期中,为迎合商界对商贸解决争议的保障,在不抵触两地法律的前提下,合约双方是有权行使选定适用法律,同时亦可以协商选定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或外地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机构。另外,解决商业争议惯用的一个方式就是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
由於香港的司法比内地司法较有公信力,所以对涉及内地及香港或甚至外国的商业交易,选择香港法律为适用法和香港法院为解决争议的机构,或者选择香港进行仲裁,应会普遍地受到国内外投资者或企业接受。
委员会指出其他国家的律师,如英国、美国、新加坡和加拿大等都会对其客户涉及中外商贸交易时,协助谈判商议选择其本国法律作该交易或投资的适用法律。但由於这些法律是外国法律,获内地合约方的接纳机会较低。反之,香港法律作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在这一个原则下,选用香港法律可算是选用中国其中一法作为合约双方协定的适用法律。呈交争议到中国香港特区法院解决亦算是合理。
但在国际仲裁方面,香港特区与内地一百多个省市互相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已於1999年确立。在这机制下,如内地仲裁裁决的被告方是在香港或是香港企业,该仲裁裁决可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另外,如香港仲裁裁决的被告方是在内地,该裁决的强制执行可向内地法院申请。
明显地,如果香港法律获得广泛?用为协定适用法和香港特区法院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解决争议的协定机构,这样对内地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有鼓励作用,同时亦有助两地法律行业拓展业务。取港所长内地律师四化
【商报讯】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指出,香港作为中国境内的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香港律师百年多来所建立的法律服务和专业操守确立了香港法制的权威。香港法律、司法、和商业仲裁均受到世界及本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普遍信赖。建基在这个基础上,香港及内地律师将有更多机会联手进一步拓展两地的法律专业服务。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中国法律界会面对跨国律师事务所的挑战,亦必需配合客户在商贸各领域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提供较规模化和完善的律师专业服务。
两地业务发展配合有助於中国律师的‘四化’。即‘专门化’、‘规模化’、‘两地化’和‘国际化’。(见附表)
目前,两地的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方面。从客户类别来说,有企业或机构性和个人方面两大类法律服务。
内地律师大多数是从事诉讼事务,沿海城市的内地律师,也开展了非诉讼业务。但在商贸、投资等商业方面法律服务有很多机会同香港律师合作,尤其是来自香港的内地投资目前仍是主要进入内地的境外投资来源。香港律师很多时要配合客户的需要同时提供两地法律服务。近年来,香港律师事务所对业务专门化、规模化、国际化等发展方向亦下了不少工夫。这些业务发展方向创造有利的条件与内地律师相辅相成进一步拓展业务。到港实习陆续有来
【商报讯】律师会首次安排第一批内地律师,到香港的律师行作专业培训,有本地律师表示,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贸和开发西部,未来将会有更多内地律师来港执业。
在重庆当了13年律师的宋小江,今次带同12位同样来自重庆市的执业律师,来港参加专业培训计划,他们跟香港律师会合作,希望了解本地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便两地律师日後建立业务上合作关。该批内地律师更安排到本地一些律师行进行一个月的实习。
香港律师会表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和西部大开发,本地律师行有
需要招揽内地人才。
有本地律师行负责人表示,该批内地律师质素很高,不过要在本地执业,必须提高英语水平。他们认为本地律师要结合内地法律人才,才能拓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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