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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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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团总会声明 支持“行政长官选举草案”

  香港广东社团总会发表声明,指出政府在三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的形式和时间,以及候选人和投票人的资格。这些规定,是依照基本法的指导原则和相关条文,并结合香港选举的惯例和做法而制订。我们认为,该条例草案符合香港的宪制文件———《基本法》,也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并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维护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十分有利的。
  草案符合基本法
  首先,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精神。基本法是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基本法律保证。因此,受到了广大港人的充分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条例草案以《基本法》的指导原则和相关条文为依据,对确保社会稳定十分重要。这符合香港六百多万人的利益,亦是社会福祉所系。
  其次,条例草案体现了行政长官的选举是公开公平的选举。《基本法》附件一指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同时,《基本法》亦明文规定附件一和附件二所指的选委会是同一个选委会。行政长官的投票人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共八百人。这个选委会的成员是经过激烈竞争而由功能组织选举产生的,代表性十分广泛。
  凝聚各方面力量
  条例草案对政党成员参选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十分重要而且必需。这是因为,行政长官在执行职务时,是以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为依归,而不受小集团的利益所左右。行政长官应该是持平的,照顾香港整体利益的、各方可以接纳的人物。只有这样,才能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香港社会的团结、繁荣、稳定,避免行政机关政党化,才能处理好与中央的关系。
  总之,《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草案》为明年的行政长官选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有助於选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它的原则和方针表示衷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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