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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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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四月十二日公?《国务院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适应中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此次对《实施细则》作出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外企设立门槛
  《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於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删去了原来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馀的’的条件。相应的,此次修改还删除外汇收支平衡义务条款,改变原先任何政府部门不负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外资企业不再承担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义务。
  此次修改,还将规定禁止设立外企行业的第四条、规定限制设立外企行业的第五条合?,修改为:‘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由国家根据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制订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企的行业规定,不再由法规统一规定。
  对於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的,取消了该设备‘必须是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上或者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等规定,只要该设备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投资者即可以其作为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修改後的《实施细则》只规定其必须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对其作价金额?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作限制规定。
  取消出口义务
  《实施细则》第十条中的‘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以及第十五条中的‘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在此次修改中均被删去。这意味着不符合WTO规则的‘出口义务’不再成为限制外企发展的瓶颈。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销售其产品,其内销比例由企业自行决定,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国家对於外企‘出口义务’的态度,由限制外企产品的内销比例,改变为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此次修改,还取消了原第四十八条关於外企内销产品价格应当执行中国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内销产品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无须报物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或接受其监督。
  赋予外企国民待遇
  根据修改後的《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须经审批机关批。
  新的《实施细则》兑现了《外资企业法》赋予外企的经营自主权。此次修改,删除了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今後将和内资企业一样,享有同样的经营自主权。
  外资企业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将和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今後,外企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均适用《合同法》,不再适用《涉外合同法》。
  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也将和内资企业平起平坐。外企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自用机器设备、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今後不再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而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也可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实施。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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