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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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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促修例对付奸商 建议加强简易治罪误导购物可检控

  【商报专讯】记者陈洛菱报道:消费者委员会促请政府修改法例,规管失实、误导及不公平的营商手法,建议政府实施短期措施包括《商品说明条例》的监管范围,由商品扩阔至误导陈述的服务、房屋和设施;於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加入新条款,如用利诱手法,吸引顾客,但收钱後无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威迫顾客购买产品属违法;及修改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消委会又批评,本港现行的消费者权益法例落後,建议订立清晰的法定条例,订明违法行为,除了引起阻吓作用,亦解决执法机构在举证上的困难。消委会认为,除了利益受损的消费者有权?取法律行动外,法例应赋权力予公共机构,为消费者循民事途径向不法商人提出诉讼,以索取赔偿。长远而言,政府应考虑订定营商手法条例。
  消委会提交建议方案
  消委会主席陈志辉表示,该会巳向政府提交建议方案,促请政府修改规管失实、误导及不公平的营商手法的法例,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不良商人欺骗及误导消费者。消委会的研究广泛参考了其他地区的有关法例,其中包括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一九七零、澳洲的贸易惯例法一九七四和英国的公平交易法案一九七三。
  针对误导成份价格标示、接受款项而无意供应货品或服务以及饵诱式的销售手法,消委会建议的短期措施包括《商品说明条例》,将所有误导陈述的服务、房屋和设施(如渡假屋安排及设施)以及服务的价格误导列为监管范围,有助打击店踑利用价格误导的行为,如部分?茸海味店及某些开设在?客区的影音店。消委会认为,在检讨该条例时,应制裁口头作出错误陈述的不当行为。
  新条款惩治不当手法
  消委会又建议,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加入新条款,惩治不当手法,如使用饵诱方法吸引顾客;收取顾客金钱後但无意图或能力提供商品或服务;用不适当的骚扰或武力,威迫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上述情癋应受到规管。法庭应可发出赔偿令、归还令、维修令和其他指令,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陈志辉表示,澳洲、英国和美国等地方的保障消费者法例都包括这方面的条款,卖方需提出合理证明在推广或收取消费者款项前,能提供货品或服务。此外,消委会建议加强不合理合约条例,法庭在考虑某些合约是否合理时,应考虑将不良手法列入考虑因素。
  他建议订立清晰的法定条例,清楚介定在什麽情癋下属违法经营,如在有证据情癋下,而商户没法提出合理理由,当局可?取法律行动。他称,政府修改有关法例对商界经营有正面作用,可阻吓不当经营者,维持公平营商环境。长远而言,政府应考虑订定营商手法条例,纳入现 存有关法例,清楚列明营商手法的标准,提高规管机制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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