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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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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内地童居权案 终审法院昨日开审

  【商报专讯】首宗港人在内地领养儿童的居港权案件昨日在终审法院开始聆讯。代表三名儿童的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吴蔼仪在庭上表示,根据香港领养条例,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及权利,所以内地领养的子女亦应该拥有居留权。李志喜称,本港领养程序十分严格,故部分不育夫妇只有返回内地领养子女,其中一名上诉人的养父母,於九五年曾遭社会福利署以居住在公屋单位没有厕所为理由,拒绝他们在港领养子女的申请。
  三名上诉人年龄由五岁至十二岁不等,他们出生时,其养父或养母已经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此外,三名儿童被港人领养後,在内地的户籍已被取消,故入境处若遣返他们回内地,他们将无容身之所。
  上诉庭在去年三月裁定,内地领养子女不得按照基本法第廿四条,获香港居留权的资格;而入境处亦表示,香港人在本港及外地领养的子女,均不可根据基本法获得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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