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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监控强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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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徵管处陈处长向记者介绍说,修改《税收徵管法》是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税收徵管形势变化的迫切需要。
旧徵管法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来,中国先後进行了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制度的重大改革,税收徵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税源管理失控,税收执法刚性不足,偷、逃、骗、欠税的情况严重,每年都有大量税款流失,致使税收增长後劲不足。可以说,税收徵管法律不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针对近几年偷税漏税严重,旧徵管法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陈处长介绍说,新的徵管法在加强税源监控方面增加规定,加强了工商、银行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和信息传递。
陈处长提醒港商应注意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针对税务登记依赖於工商登记的问题,新徵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进行税务登记,需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新徵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其账号。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
3、新徵管法提出了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许多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成功做法。新徵管法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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