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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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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纳税将受更严厉处罚

  在加强税源监控的同时,新徵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灵活多样的的执法手段。一方面对纳税人的偷、漏、骗、欠税增强了防范,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陈处长认为,在增强防范,加大打击力度方面,新的徵管法的变化尤为明显。
  新徵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徵税活动中有权采取简化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此条规定与旧徵管法相比简化了程序,确保了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新徵管法还增加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罚措施。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同时,新徵管法还增加了以变卖的方式处理查封、扣押商品与货物的方法。税务机关为更及时地处理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可以采取变卖或拍卖的方式处理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
  对於税收徵管中的不法行为,新徵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大的执行权。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徵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此外,新徵管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突破了行政处罚法两年的时限。新政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新徵管法对按税款倍数处罚的条款增加下限。对纳税人实施了偷税、逃避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为,除有上限规定外,全部规定了下限,改变了原税收徵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过宽、处罚不到位的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将有可能被限制出境。新徵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一点广大港商尤其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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