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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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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拖不缴场地使用费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
财政部督清缴外企场地使用费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财政部近日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专项用於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是属国有土地有偿使有收入,是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无权减免,对已经减免的,应予纠正。
  对於外商投资企业欠缴的场地使用费,《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催缴。要求对欠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於今年九月底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及时上交应上交给中央金库的部分。财政部将对清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於拖欠场地使用费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处罚後仍未缴纳的企业,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金库。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直管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应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按出资比例由中央财政返还。
  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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