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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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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纵论私募基金

  昨日在安徽举行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研讨会”上,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表示,虽然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已对私募基金有所阐述,但相关问题还需要业内人士进一步讨论,以使立法更为完善,这些问题有八个方面:
  首先是“什么是私募基金”。王连洲透露,在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私募基金被认为不仅是用于证券市场,还包括实业、产业投资在内。
  第二个问题是谁有资格做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第三是发起设立的程序问题;第四是管理人市场准入的资格。王连洲认为,具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求、有专业人才和经营场所等要求都是必须的;第五,则涉及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和股份有限哪一个更合适?第六,对投资者的要求。王阐述说,对投资者的要求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投资者应具备风险的承担能力,也就是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二则是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第七,对投资者数量的要求。目前在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规定的是2—50人,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第八,契约的格式化问题。王连洲表示,目前的契约合同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五花八门,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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