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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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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势必合法化 厉以宁谈《投资基金法》立法焦点

  【商报讯】著名经济学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厉以宁教授近日来深出席‘北京大学招生信息发布会’,为该校管理学院MBA学位班招收新生。作为《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更成为各家媒体聚焦的中心。19日,厉以宁接受了记者的专访,首次向新闻界全面地阐述了《投资基金法》起草过程中的若干焦点问题。
  厉以宁表示,对在《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几个重大问题,目前已基本达成了共识。
  立法基点:统一立法分类管理
  《投资基金法》应统一立法还是分类立法,是起草小组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起草小组最终认为还是以统一立法为好,这有三个好处:首先,统一立法能降低立法成本;其次,目前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亟需法律法规的支持;再次,三类基金的共同点概括起来讲就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组合投资,专家运作’,根据共同点立法,可以避免将来法与法之间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矛盾。
  厉以宁同时指出,《投资基金法》草案对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招募方式的规定留有一定的馀地,这两类基金有特殊的亦可以公募,也就是说,这两类基金可以兼用公募、私募两种形式,但一般以私募为主。
  基金托管人监督权扩大
  厉以宁介绍,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草案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基金有关联的证券公司中兼职;不同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各级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人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个所管理的基金;《证券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适用於基金运作中相同的行为。此外,草案还规定,凡是基金的名称中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总额的至少80%必须投资於该方向。对此,厉以宁称,今後这类基金一旦‘?羊头卖狗肉’,就是违法。
  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相互关系,草案还规定,基金托管人不仅要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事後监督,而且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契约、章程,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投资指示,并有责任向监管机构报告。这样,基金托管人拥有了更大的监督权。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有着落
  如何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投资基金法》起草以来最受关注的问题。厉以宁着重向记者介绍了起草小组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据悉,草案规定了三项具体措施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基金管理人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独立董事,董事会决议必须取得独立董事人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三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
  厉以宁特别强调指出,草案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把自有资产与基金分帐管理,不得挪用、挤占基金。一旦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则只能以自有资金赔偿。自有资产赔不起的,就得破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若不分帐管理,就会受处罚。
  私募基金将合法化
  目前,私募基金的存在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此,厉以宁分析指出,私募基金不合法的存在至少有三大弊端:这部分为数不小的资金很容易形成资,它的流动可能会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滋长腐败行为。因此,必须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如果将私募基金纳入合法的轨道上,就可以有序地引导它的流向,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增加基金运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谈及三类基金投资方向的区别时,厉以宁表示,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上市公司股票,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厉以宁表示,草案在140多条条款中,只有十多条针对私募基金,比例不大。这主要是因为起草小组认为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应留有馀地,有些让国务院颁?行政法规来规范。对私募基金,最关键的仍是监管和引导。
  相关配套措施尚待完善
  厉以宁认为,《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和推出尚有一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首先,《投资基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於《公司法》中界定的公司,基金有存续期。像这类问题应另有单独的规定。其次,《投资基金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方面,後者没有提到开放式基金如何运作的问题,但开放式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今後的主要发展方向,《投资基金法》将对开放式基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再次,必须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除主板和今後开办的二板市场外,柜交易也应该开放。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李焱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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