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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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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几要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终审判决的形式确认深圳市工商局以我的当事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为由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判决结果,我感到非常的欣慰。回首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期间几经波折,真的很不容易。但作为一名律师,唯有更多地去传播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树立对法律的信心才是自己应尽的责任,所以,我不想过多地感慨,只想借此机会介绍本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秘密对於企业来说是个?不陌生的字眼。但事实上,人们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却并没有进入一种很清晰与完善的状态。
  什么是商业秘密?
  首先,商业秘密必须不是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信息,同时,这种信息必须能够与普通的信息保持最低秘密或新颖程度的差异,而且这种新颖性具有客观标准,并不是权利人自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其次,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上占有优势。
  第三,商业秘密必须经过权利人?取了保密措施,处於保密状态。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几个要素,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存在商业秘密,当然无从谈起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更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问题。
  本案中,深圳市工商局仅依据我的当事人生产的花泥元素成分及含量与新发公司相同,就认定其侵犯了新发公司的商业秘密,全然不顾花泥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在本行业内已成为公知技术的事实,显然是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并对一个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实施了保护。
  企业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我们知道,对於一项技术成果如果申请专利就等於将之公诸於众,而有许多新技术事实上也达不到专利性要求;另一方面,除技术秘密外,企业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中标底等内容也无法通过专利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获得保护,这样,选择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技术及信息秘密就绝对是企业最明智的选择。也只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把商业秘密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才能保持住自己在技术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立於不败之地。
  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吴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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